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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绵阳市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再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再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886号原告绵阳市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8号。法定代表人戚光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再成,男,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收到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或办理相关的减、免、缓手续,现已过规定的交纳时间,原告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祥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富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