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潘爱娟与袁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爱娟,袁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366号原告:潘爱娟。委托代理人:戚蔚蔚。被告:袁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爱娟与被告袁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爱娟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潘爱娟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爱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潘爱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二〇��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邝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