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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生诉被告刘社教、李怀杰、冯社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晓生;刘社教;李怀杰;冯社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846号原告刘晓生。委托代理人吴安民,系户县甘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社教。被告李怀杰。委托代理人雷光锋,系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社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生诉被告刘社教、李怀杰、冯社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生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1元,减半收取975.5元,原告刘晓生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