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生诉被告刘社教、李怀杰、冯社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晓生;刘社教;李怀杰;冯社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846号原告刘晓生。委托代理人吴安民,系户县甘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社教。被告李怀杰。委托代理人雷光锋,系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社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生诉被告刘社教、李怀杰、冯社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生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1元,减半收取975.5元,原告刘晓生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