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马贤贤与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贤贤,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197号原告马贤贤。被告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明月桥路42号五楼。法定代表人闻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贤贤诉被告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贤贤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贤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贤贤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元,由原告马贤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郁 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斯少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