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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初字第095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办事处枯柳树村村民委员会诉李宝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办事处枯柳树村村民委员会,李宝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09575号原告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办事处枯柳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清岚花园*号楼*层。组织机构代码A0286167-5。法定代表人冯长爱,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孟昭义,男,1945年1月1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宝忠,男,1951年8月28日出生。原告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办事处枯柳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枯柳树村委会)与被告李宝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承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枯柳树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孟昭义、被告李宝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枯柳树村委会诉称:被告李宝忠原系枯柳树村第八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2013年6月村委会换届选举,后经村民代表选举产生第九届村务监督委员会。被告李宝忠落选2013年7月2日,进行交接工作,被告以没有上届村民代表参加为由拒不交还监督委员会公章。故起诉要求被告李宝忠返还原告枯柳树村委会“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办事处枯柳树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一枚。被告李宝忠辩称:村务监督委员会是一个整体,不是我个人,被告本着对工作负责和对村民负责的态度,将遗留问题移交给新一届村委会符合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要求。是原告干扰、阻断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公章未交还的过错在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宝忠于2011年11月24日经选举任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枯柳树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2013年6月,村委会换届选举,枯柳树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经选举产生,同时经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被告李宝忠落选。后在2013年7月2日进行移交工作时,被告李宝忠以移交工作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未将枯柳树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交还原告枯柳树村委会。上述事实,有原告枯柳树村委会提供的换届选举结果批复一份、中共后沙峪地区委员会顺后发《2013》2号文件一份、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顺民字《2011》52号文件一份、会议记录、证明、照片,被告李宝忠提供的中共后沙峪地区委员会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一份、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组织部文件一份、北京市村务监督办法(试行)一份、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村务公开工作文件一份、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一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宝忠在枯柳树村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后,理应移交其保管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现其以没有村民代表参加交接工作、是原告阻断移交工作而导致村务监督村委会公章没有移交没有法律依据。现该公章在被告李宝忠手中持有,其理应返还。故对原告枯柳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宝忠辩称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规程违反程序,其可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宝忠返还原告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办事处枯柳树村村民委员会“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办事处枯柳树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一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李宝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肖承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