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海法事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杨秀堂与嵊泗县鑫盛海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堂,嵊泗县鑫盛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事初字第49号原告:杨秀堂。委托代理人:张仁钰。被告:嵊泗县鑫盛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文革。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堂与被告嵊泗县鑫盛海运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堂于2013年8月2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杨秀堂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贤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