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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天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黄天琦。被执行人宜昌天海信息工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杨岔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韩军战,该校校长。黄天琦与宜昌天海信息工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宜昌天海信息工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返还黄天琦学费7245元、小账48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宜昌天海信息工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黄天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宜昌天海信息工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支付学费7245元、小账483元及案件受理费100元,并加倍支付自2013年7月16日起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债务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宜昌天海信息工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天琦学费7245元、小账483元及案件受理费100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78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天海信息工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银行存款787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红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