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烟商初字第67号原告: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安德鲁街东首。法定代表人:徐丽华。委托代理人:王传波。被告: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周家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高希富。原告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圣公司)诉被告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传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泰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圣公司诉称,2012年3月24日,原告富圣公司与高泰公司烟台分公司签订了买卖钢材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供货,高泰公司烟台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至2013年3月5日,高泰公司烟台分公司累计欠原告钢材款人民币12459564.53元。高泰公司烟台分公司系被告高泰公司设立的分公司,高泰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所欠钢材款12459564.5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泰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4日,原告富圣公司作为出卖人,高泰公司烟台分公司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内容: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本合同数量约为5000吨,具体规格、数量以买受人每批提供的计划单为准。第十一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经双方协商约定,买受人在3月31日前支付给出卖人货款200万元;4月份支付给出卖人货款700万元,到4月底买受人使用钢材约计3000吨,此3000吨所欠货款买受人于5月中旬前全部支付给出卖人;剩余2000吨钢材出卖人按买受人计划进度分批供货,买受人分批支付货款,截至5月底前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所供钢材的全部货款。以上结算方式若买受人逾期付款自愿按每日每吨加价5元作为利息付给出卖人。逾期付款最长时限为15天,若违约按第十四条执行。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出卖人有权停止供货,买受人不得追究出卖人责任。3、若买受人不按约定期限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买受人除向出卖人支付约定利息外,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调百分之五十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富圣公司按照约定向高泰公司烟台分公司供应某。截至2013年3月5日,高泰公司烟台分公司累计欠原告钢材款12459564.53元,高泰公司烟台分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富某金属(徐丽华)钢材款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伍万玖仟伍佰陆拾肆元伍角三分。用于容大东海岸书香府第五组团工程。2013年3月5日。欠条上盖有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印章,并有蒋某和朱某的签名。为追索所欠钢材款,原告于2013年5月4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高泰公司烟台分公司和被告高泰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在2013年7月10日,本案开庭前,原告申请撤回了对高泰公司烟台分公司的起诉。上述事实,有买卖合同、结算单、对账单、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富圣公司与被告高泰公司烟台分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因高泰公司烟台分公司不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高泰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因高泰公司烟台分公司系被告高泰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高泰公司烟台分公司在涉案买卖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被告高泰公司承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钢材款人民币12459564.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某审判员 杨某审判员 王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存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