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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祥梅与付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梅,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李祥梅被执行人付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2)邹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付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付华,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华在你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风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