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胡张学与汪熊铁、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张学,汪熊铁,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947号原告:胡张学。委托代理人:朱汶秉,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熊铁。委托代理人:周超,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盛,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东瑞大厦主楼308、310、312室。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彬彬,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张学诉被告汪熊铁、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张学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张学申请撤回对被告汪熊铁、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张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计2080元,由原告胡张学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