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贾增魁与被告范二红、邢海军等4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增魁,范二红,邢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490号原告贾增魁,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范二红,男,1982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海军,男,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住所地:武安市中兴路1738号。负责人穆慧君,该支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417号。负责人刘龙朝,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媛媛,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增魁与被告范二红、邢海军等4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增魁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增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增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贾增魁负担。审 判 长 李艳敏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代理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