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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5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欧华包装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欧华包装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524号原告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1882655-X。法定代表人程志辉。委托代理人黄吉华、徐春明,均为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欧华包装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0847877-1。法定代表人王晓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3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东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