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民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斌与被告凡勇、戈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凡勇,戈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2868号原告胡斌,男,1984年8月18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凡勇,男,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戈介龙,男,1973年7月30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斌与被告凡勇、戈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凡勇所有的车号为鲁Q1V7**号自卸王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凡勇购买高峰挂户在郯城县大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车号为鲁Q1V7**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