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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偃民六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杰诉被告王琳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王琳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偃民六初字第247号原告李杰,男,1955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高聚昆,男,偃师市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琳珂,男,1991年3月11日生,汉族,市民,住偃师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华夏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学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浩,男,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伟,男,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王琳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于2013年8月2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元,由原告李杰承担。审判员 :黄新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