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陆朝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黄水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朝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黄水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陆朝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胜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吕文江。被告:黄水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悦铨、黄冰。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朝海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黄水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申请对原告陆朝海的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限进行重新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金冬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