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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行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新强、庞芬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新强,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洋行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先柱,局长。被执行人杨新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庞芬,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3)第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3)第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3)第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柳雅君审判员  张建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