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车日群与吉林市银泉绿色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日群,吉林市银泉绿色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车日群。被执行人:吉林市银泉绿色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刘云来,经理。申请执行人车日群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银泉绿色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23日作出的(2012)永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车日群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吉林市银泉绿色米业有限公司暂时没有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车日群于2013年8月29日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1454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23日作出的(2012)永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