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立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怀峰、邓士美与临沂高新区良通运输有限公司、秦宪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怀峰,邓士美,临沂高新区良通运输有限公司,秦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立保字第34号申请人刘怀峰。申请人邓士美。被申请人临沂高新区良通运输有限公司。住址:临沂市罗庄区金九路88加油站东。被申请人秦宪杰,临沂市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办事处秦岭村253号,现羁押于临沂看守所。申请人刘同峰、邓士美因与被申请人临沂高新区良通运输有限公司、秦宪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秦宪杰驾驶的(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或价值5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秦宪杰驾驶的(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5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