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广海与张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海,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海。被执行人:张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锋在银行存款人民币7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