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终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南京新洋铁合金有限公司与段华德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新洋铁合金有限公司,段华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9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新洋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东沟镇。法定代表人杨念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宁,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华德。上诉人南京新洋铁合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华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2)玄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南京新洋铁合金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南京新洋铁合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新洋铁合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阿珍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代理审判员 周宏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