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徐本中与王艳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本中;王艳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703号原告:徐本中,男,1952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王艳,女,35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本中诉被告王艳相邻权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本中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本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中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兴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