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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XX与刘X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刘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325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刘X。本院在执行(2013)昌民一初字第00364号王XX与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寒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