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刑初字第0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孟玉超、徐正款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玉超,徐正款,葛文井,邱利民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刑初字第019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玉超,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旺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理,于2007年1月29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10月30日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3月25日。又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黄俊华,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徐正款,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旺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葛文井,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士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人葛文井曾因赌博,于2010年2月被淮安市淮安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邱利民,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旺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人邱利民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3)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玉超、徐正款、葛文井、邱利民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一审判决未宣告之前申请撤诉,所持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孟玉超、徐正款、葛文井、邱利民的起诉。审 判 长 张祖超代理审判员 左文洁人民陪审员 史建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