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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执恢字第198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张玉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霞,王美玉,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芝执恢字第1983-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霞,烟台市牟平区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美玉,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军,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芝民社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美玉、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美玉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小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苏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