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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0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天津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田某甲特许经营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田某甲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韩某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廉某甲,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某甲,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甲,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代理人陶某甲,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某甲,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又于2013年8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明代理审判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沙跃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