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初字第26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拥军与任玉宝、任玉波、刘勇、第三人尚传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拥军,任玉宝,任玉波,刘勇,尚传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652-1号原告杨拥军。被告任玉宝。被告任玉波。被告刘勇。第三人尚传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拥军与被告任玉宝、任玉波、刘勇、第三人尚传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任玉波所有的(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尚传涛名下)位于新汶办事处机关宿舍(老办事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保全价值为210000元。原告以自有的鲁JK87**号小型轿车一辆、鲁J338**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任玉宝、任玉波、刘勇、第三人尚传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