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涞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660号原告任某某,男。被告龙某某,女。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