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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行审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湖州市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6)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湖州市环境保护局,湖州欧锦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湖吴行审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朱鸿。被执行人:湖州欧锦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湖环罚(201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湖州欧锦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经审查认为,因被执行人湖州欧锦纺织品有限公司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新建纺织品织造、加工项目,并已投入生产,产生的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区北侧王家兜港外环境,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故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环境保护局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湖州欧锦纺织品有限公司作出湖环罚(2013)24号行政处罚决定,即:(一)、立即停止生产;(二)、罚款人民币5万元。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湖环罚(2013)2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邱锦祥审 判 员  施 伟人民陪审员  杨军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