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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镇刑初字第5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3)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1日2时50分,被告人吴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浙b×××××的轻型普通货车在宁波市××区××中学门口与车牌号为皖k×××××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行驶至骆驼街道××××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吴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吴某甲的身份证明、执勤报告、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照片、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胡某、吴某乙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吴某甲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亚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夏静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