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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潜民一初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雪梅与汪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梅,汪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潜民一初字第01215号原告:张雪梅,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石朝阳,潜山县水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涛,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舒州大道815号。组织机构代码:48570597-2。负责人:胡旭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竹松,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梅诉被告汪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梅于201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雪梅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雪梅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国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