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4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赵立新、刘春英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赵立新,刘春英,乔洪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444-1号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育新苑公建楼A2#7楼。代表人刘建立,经理。被告赵立新,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刘春英,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乔洪军,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4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立新、刘春英、乔洪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875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审判长 刘瑞红审判员 虞增福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