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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桃与苏锦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苏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马某,女,生于1989年5月27日,回族,农民。被告苏某某,男,生于1986年2月28日,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苏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