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桃与苏锦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苏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马某,女,生于1989年5月27日,回族,农民。被告苏某某,男,生于1986年2月28日,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苏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