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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明坤诉马忠科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明某甲。被告:马某。委托代理人:任成术,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明某甲诉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某甲、被告的代理人任成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通过打工认识,于2000年9月11日在南充市高坪区青松街道办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家庭关系比较和睦,直到2008年6月被告与其兄长为了去广西做传销,骗走父母的养老金5万元正,拿走钱后对子女及父母不闻不闻,还时常打电话给我,叫寄钱用,这期间,我多次提醒被告,天下没有不劳而获得事,让她早日离开传销组织,未果,这件事使原、被告感情逐渐破裂,直到2010年5月传销失败,被告不得不回家,为了子女有个完整的家,我原谅了被告,并把我在外打工能攒到的钱如实的寄回家,用于子女及被告日常开支,在这期间被告好像也认识大自己的错误,在家附近找了工作,每天早出晚归。为了被告上下班方便,我于2010年7月让其买了电动车,并让其买了电脑,让被告有时间在家多关心儿女及父母。但是被告在家没有多久又认识了许多不三不四的人,并且经常放假时都不回家。2010年9月女儿肚脐发炎住院,也全由父母照顾,被告没能做到母亲的责任,我对其意见很大。这以后,2011年9月被告在家人反对下私自与异性在安汉广场合租房子,说是方便子女上学,为了孙儿、孙女健康成长,我父母时常会给被告拿小菜到租房去,2011年底,父亲又一次去租房看孙子时发现了被告的出轨行为,但被告恶人先告状,反说我父亲对其不轨,这对七八十岁的老人,对为家付出全部精力的老人,打击太大。使他老人家在失望与悲痛中病了,愤然离世。现在我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马某辩称:原告所称双方感情不和的原因是不真实的,我与被告的父亲发生不愉快的纠纷,被告不但不面对事实,反而指责我的不是,污蔑我出轨。我和原告感情破裂,我同意离婚,但条件是:两个子女,儿子明某乙由其父亲明某甲抚养,女儿明某丙由我抚养,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98年底通过打工认识,2000年9月11日在南充市高坪区青松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3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明某乙,2004年9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明某丙。婚后,原、被告长期在外打工,未长期生活在一起,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感情彻底破裂,2013年5月28日,原告明某甲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法院,要求1、与被告马某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同时查明,被告马某于2011年11月11日,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的(2012)高坪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马某与明某甲离婚。认定以上事实,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明、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倦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合法有效。由于原、被告长期未生活在一起,致使双方产生误会,而导致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明某甲与被告马某离婚。二、婚生子明某乙随原告明某甲生活,婚生女明某丙随被告马某生活,并各自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柯 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