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34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灵山县沙坪镇那琅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黄S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解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山县沙坪镇那琅村民委员会,黄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344-6号申请执行人灵山县沙坪镇那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黄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黄S,男,汉族,灵山县沙坪镇。申请执行人灵山县沙坪镇那琅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黄S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山县人民法院(2012)灵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灵执字第344-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黄S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沙坪邮政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25000元予以冻结六个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被冻结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黄S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沙坪邮政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W富审判员 黄W红审判员 李W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W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