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13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唐波与赵静轩、赵一兵等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波,赵静轩,赵一兵,赵际军,田子龙,于海洲,李乐伟,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336-1号申请执行人:唐波。被执行人:赵静轩。被执行人:赵一兵。被执行人:赵际军。被执行人:田子龙。被执行人:于海洲。被执行人:李乐伟。被执行人:王辉。唐波申请执行赵静轩等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静轩、赵一兵、赵际军、田子龙、于海洲、李乐伟、王辉在你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际军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