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庞某1诉庞某2,第三人庞某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1,庞某2,庞某3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38号原告庞某1,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清徐县西谷乡北云支村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亮梅(系原告的妻子),女,清徐县西谷乡北云支村小学教师。被告庞某2,男,194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清徐县西谷乡北云支村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小彦(系被告的妻子),女,清徐县西谷乡北云支村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春年,男,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第三人庞某3,男,1992年5月27日生,汉族,清徐县西谷乡北云支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1与被告庞某2、第三人庞某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1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庞某2的起诉;同日第三人庞某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请求参加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1要求撤回对被告庞某2的起诉,第三人庞某3要求撤回请求参加诉讼的申请,都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1撤回对被告庞某2的起诉,准许第三人庞某3撤回请求参加诉讼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某1负担。审判长 吴岩青审判员 郑晓兰审判员 赵启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