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钱东兰、XX与钱东春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东兰,XX,钱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民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钱东兰,女,1963年3月3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唐山市古冶区。申请执行人:XX,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钱东春,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钱东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东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东春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钱东春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钱东春所有的坐落在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夏庄村四街X号住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