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4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阳作典与徐邦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作典,徐邦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4076号原告阳作典。被告徐邦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阳作典诉被告徐邦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阳作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阳作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作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阳作典承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攀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