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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4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阳作典与徐邦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作典,徐邦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4076号原告阳作典。被告徐邦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阳作典诉被告徐邦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阳作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阳作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作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阳作典承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攀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