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迎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迎商初字第193号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象镇白象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叶祥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敏,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并州北路91号。法定代表人彭国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晓明,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千九百七十六元(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三千九百八十八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冬梅人民陪审员 武义君人民陪审员 段长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鹿 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