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202号原告:张某,男。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之父),男。委托代理人:刘海龙,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