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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一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9-01-14

案件名称

梁毅与梁家林、李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毅;梁家林;李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兴民一初字第852号 原告梁毅,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委托代理人梁春林,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兴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梁家林,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洛阳镇六九村社背**。 被告李鲡,女,成年,住兴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毅诉被告梁家林、李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毅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属被告梁家林所有的桂K×××××(发动机号码:0044D090)号宝马轿车一辆予以登记查封,并己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梁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属被告梁家林所有的桂K×××××(发动机号码:0044D090)号宝马轿车一辆予以登记查封。该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及毁损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选裕 一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振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