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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民初字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抚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01911号原告张某,男,200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畅某某(系张某之母),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畅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薇审 判 员  龙 华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