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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613号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紫阳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紫阳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613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斑桃镇街道。被告紫阳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阳县城关镇河堤路。法定代表人秋某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紫阳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胡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伍贤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