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曲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英栓与张青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栓,张青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刘英栓,农民。被执行人张青魁,农民。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2)曲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刘英栓申请执行张青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陈东升执行员  赵增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秀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