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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麟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石妙与王小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石某某,男,生于1985年6月16日,汉族,农民,住麟游县崔木镇北王村伍塬坊组007号。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乖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晓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