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陈小红与万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红,万运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461号原告:陈小红,女。被告:万运忠,男。原告陈小红与被告万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文阁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3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运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红诉称,2011年5月15日,被告��我借款30000元,承诺7月10日还钱,但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共计1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万运忠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5日,被告因购买保险,向原告陈小红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7月10日归还,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另查明,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1%。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万运忠向原告陈小红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届至,被告理应归还借款,至今未予归还,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11年5���15日开始,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共计18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欠条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故其主张借期内的利息无依据,应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应予以支持,因双方当事人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利率标准,故本院依法确认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1%上浮30%予以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运忠欠原告陈小红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按年利率7.93%计算支付利息(自2011年7月11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万运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文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周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