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民辖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宋爱国与宋萌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爱国,宋萌,于苏芳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民辖初字第0020号原告宋爱国。委托代理人潘志勇,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萌。第三人于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爱国与被告宋萌、第三人于苏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宋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京口区,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分别处于镇江市润州区和丹徒区等不同地域范围,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所涉大部分不动产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宋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