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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霸州市天标五金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霸州市天标五金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文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文安县城丰利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子实,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卫东,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怀,该社职工。被告霸州市天标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开发区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梁华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春玲,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霸州市天标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霸州市天标五金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66416.67元,于2013年10月1日前付清;二、被告霸州市天标五金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7月18日的利息,按本金4966416.67元,按月利率6.5‰计算利息。2013年7月19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本金4966416.67元,按月利率8.45‰计算)。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被告霸州市天标五金家具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3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博亮审 判 员  邓丽娟代理审判员  李晓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