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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执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175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湾头桥镇。被执行人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爱联蒲排村。法定代表人占某某。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诉被执行人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民劳终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于2013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开户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52.5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延涛审 判 员  颜梅芳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柯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