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执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175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湾头桥镇。被执行人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爱联蒲排村。法定代表人占某某。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诉被执行人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民劳终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于2013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开户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52.5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延涛审 判 员 颜梅芳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柯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