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邵祖烨与魏红科、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祖烨,魏红科,张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763号原告:邵祖烨。被告:魏红科。被告:张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祖业与被告魏红科、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祖烨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祖烨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祖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邵祖烨负担。审 判 员 余志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 怡 微信公众号“”